《拍賣法》第18條規定,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。什么是拍品瑕疵?一是拍品的質量瑕疵。主要指拍品的外觀形態、原料、制作工藝等外觀和內在的質量狀況是否與拍賣人承諾的相符。二是指拍品的權利瑕疵。主要指拍賣人應當保證拍品沒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權利,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會向競買人主張任何權利,如抵押權、租賃權、知識產權等。什么是格式合同?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,單方預先擬定的,不允許修改的,供反復使用的合同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、加重對方責任、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,該條款無效。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,按通常理解解釋,有兩種以上理解的,應當作出不利于提出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。比如本案中拍賣行規定"競買人一旦作出競標決定即表明本人接受拍品之現狀"。"現狀"究竟是指宣傳資料上的拍品現狀,還是實物現狀?應從不利于拍賣行的解釋,即為宣傳資料上的"民國時代"現狀。拍賣行的真偽聲明什么情況下是無效的?《拍賣法》規定,拍賣人、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,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。但需要指出,《拍賣法》對拍賣人和委托人對拍品的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相當嚴格,只有在明確告知的情況下才能免責。因此,拍賣行對競買人關于拍品瑕疵的告知必須是明確的、明示的。當競買人發現告知的語義是模糊的,告知形式是不清的,告知時間是短暫的,競拍者有權要求拍賣行承擔瑕疵擔保責任。